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鸦片、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000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数量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适用总则规定的累犯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40%;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其他可以从宽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综合考虑被告人持有毒品的数量等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实际缴纳罚金的能力,并处适当的罚金。其中: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判处管制的,一般并处3千元至1万元罚金;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2千元至2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000元至3万元罚金。
(二)、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金。
(三)、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金。
三、缓刑
对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适用缓刑,应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后自首的;
(三)、被告人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大厦4楼28号
网址:www.shutianlaw.cn
邮箱:cdxwq@126.com
电话:028-87624855
蜀ICP备11004513号-1
案件预约
因委托案件的当事人较多,请提前与值班律师联系,说明 案件情况,由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专业律 师,如需来我所咨询,当事人应提前与值班律师预约时间,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值班律师决定预约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