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次数、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适用总则规定的累犯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4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根据毒品数量、容留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并处适当的罚金数额。其中:
(一)、判处管制的,一般并处1千元至5千元罚金;
(二)、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1千元至5千元罚金;
(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一般并处3千元至2万元罚金;
(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一般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金。
三、缓刑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轻微的;
(二)、被告人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
(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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