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1.2万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2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16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80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
3、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0万元的,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8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八十(400万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
3、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4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15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合同诈骗的;
3、使用合同诈骗所得的财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学习、治病急用的生活所迫而实施合同诈骗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3、在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的;
4、被害人谅解;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充分考虑被告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方法、犯罪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涉众情况及相关情节,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罚金执行能力,确定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一)、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5千元至2万元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一般可以判处1万元至10万元罚金。
(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不满七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15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不满十三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罚金;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缓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原因、手段、社会影响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合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全部退赃,或者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二)、合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全部退赃或者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
(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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