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较大,达到起点10万元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较大,达到起点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8千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巨大,达到起点30万元的;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5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八十(24万元),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八十(1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4、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八十(8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八十(40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4、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40万元,超过8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已满500万元不满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4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过60%:
1、个人集资诈骗100人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200人以上的;
2、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集资诈骗的;
5、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积极退赃被害人损失被挽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或者绝大部分赃款被扣押,被害人损失绝大部分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3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充分考虑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罚金执行能力,确定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三、缓刑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对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能全部退赃或者大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集资诈骗中起帮助作用,没有非法获利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人员等情形,都可以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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