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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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作为备案、保壳工作后,作为一个机构,要稳定运行,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具体规则来说,分为披露平台、内容、时间、规则等多个大项,在这里用Q/A的形式帮大家解答。


一、信息披露的平台


Q1:私募做信息披露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A1: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通过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Q2:投资人如何查阅这些披露的信息?

A2: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过往业绩以及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向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Q3:一般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内容包含哪些?

A3:总共有10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Q4:私募产品在募集时需要注意披露哪些信息?

A4:包括9大事项:

(1)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是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6)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


Q5: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5:私募需要在每年4月结束前向投资者披露7大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Q6:私募产品发生哪些重大情况时需要向投资者披露?

A6:有14种情况都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


Q7: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的披露频率和时间要求?

A7:至少要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同时,年报披露的时间是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


Q8:规模大的私募产品披露时间有更高要求吗?

A8:需要实行月度披露制度,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Q9:私募产品披露信息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A9:私募披露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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