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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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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