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一、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三)、毒品再犯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一)、受雇运输毒品的
(二)、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三)、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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