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间的分手费算不算债务?
【案例回顾】
家住雁江区的吴某是本地一建筑施工队的负责人,由于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吴某跟外地来雁江务工的年仅20岁的小琴发生了感情,进而产生了婚外恋。小琴丈夫在2014年发现自己妻子出轨做了别人的情妇,一气之下与小琴离婚,并要求小琴净身出户。
同年,吴某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轨的事儿,进而联合子女给吴某施压,吴某不得不向小琴提出分手一事。
然而一提到分手,小琴是坚决的不同意。小琴认为,为了和吴某在一起,她连婚都离了,而且吴某也曾答应过自己,离婚后要娶她。于是小琴找到吴某理论,“你不娶我也行,那就给我30万元分手费。”软磨硬泡之下,吴某同意了小琴的要求。于是,吴某写下了一张“欠小琴30万元整,十日内还清,欠款人吴某,2014年9月15日。”的欠条。
几个月后,吴某给了小琴15万元现金并希望她好好过自己的日子,今后不要再打扰自己。2015年1月,小琴再次找到吴某,讨要余下的15万元。
吴某称,自从老婆知道她在外面包养情人后,自己连零花钱都没了,所以根本无钱给她,希望小琴放他一马。可是,小琴却不依不饶地讨要,最后吴某干脆关了手机,连办公的地方和工地也不去了。1月底,小琴一纸诉状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借自己的剩余15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吴某非常生气。他觉得跟小琴做情人是你情我愿的事,而且在两人交往期间,自己也没少给她好处,即使分手后,他还给了她15万元钱,她怎么能把自己告上法庭呢?一旦付诸法律,自己是输是赢,还真不好说。为了确保万无一失。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小琴所称有借款发生,但却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对于30万元的来源,原告小琴陈述不清也不能合理解释,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应该不支持小琴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2015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承认与被告之间曾经保持有情人关系。原告小琴称其一次性借给被告吴某30万元,但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查询单一组。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即在2014年一年中,原告所有的银行查询资料中,没有一笔单据超过2万元,累计所有钱款都没超过5万元。原告小琴对于30万元的来源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不能合理解释,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告无法证明其有资金实力履行其所谓的借款行为。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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